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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 学习要点: 1.了解药品检验的分类 2.掌握承担药品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担药品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规定。 释义: 一、药品检验按照其检验的性质及检验结果的效力,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因自身的需要对药品进行的检验。(不强制规定其检验机构) 另一类:药品检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所需要进行的检验。(法定的强制性检验) 二、依照本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审批及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法定药品检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三、按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作出的法定检验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由上一级的药品检验机构作出复检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