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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条文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近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标准四方面的内容。 本条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 1)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作了限量规定。这些物质是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但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可能会或多或少的进入食品中,如果摄入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对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作出规定。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农药残留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如果超过一定限量,会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兽药残留是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生物毒素又称天然毒素,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产生的对其他生物有毒害作用的各种化学物质;重金属一般指密度在4.5g/cm3以上的金属,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食物中的重金超过一定限量都将对人体产生危害。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标准进行了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盒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已经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及《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钾》(GB31623-2014)、《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GB29226-2012)等多项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范。 3)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必须在进行食品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同时,其他特定人群也需要制定相应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示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选择食品的途径。因此,我们在监管和执法时不要认为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仅仅是小事而已。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质、酸价等;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产品特征性指标,如天然矿泉水中的矿物质含量等。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产品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