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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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