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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