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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条文内容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关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本法第52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 2.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 1)哪些是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呢? 具体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目录,2013年出台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规定,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5大类114小类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2)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既要对需要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许可,也要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