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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学校师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学校食堂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