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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文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出厂检验 是食品生产中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既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自身声誉的保障。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2.出厂检验记录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凭空捏造、涂改。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通过查验并如实记录,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可通过记录找到该食品,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日后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出厂检验记录就是重要证据。
为了日后查询方便,出现问题及时追溯,法律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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