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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购销非法利益管理 学习要点: 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销中非法利益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内容)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行贿和禁止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利益的规定。 释义: 一、当前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条明确规定: Ø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Ø 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任何名义给医师等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Ø 禁止医师等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利益。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回扣”是指在药品购销中,卖方按所售药品的定价款,从中扣除一部分,暗中支付给买方,以此作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于卖方的交易条件的手段。 “帐外暗中”是指对给予或收受的回扣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 “其他利益”是指在药品购销中,卖方以推销药品为目的,暗中给予买方的除回扣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双方暗中赠送和收受贵重财物等。 如果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则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里讲的给予、收受“其他利益”,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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