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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六条 检验结果异议审查制度 学习要点: 掌握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内容)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
释义: 一、为了切实保护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药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避免错误的检验结果给被检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专门规定了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 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复验的法定时限。 依照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2.受理复验申请的机构。 ①原药品检验机构 ②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③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 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作出复验结论的具体期限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当事人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应再委托原药品检验机构复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