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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条文内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条文主旨

      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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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背景

      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于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行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本条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 

    条文释义

      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适用这一制度的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制度适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规定。

      二是需要查验并记录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了要做好查验记录外,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6个月。6个月的时间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