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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条文内容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条文主旨 关于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立法背景 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等环节通常需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在使用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使用,以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条文释义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保鲜剂是指用于防止食品在储存、流通过程中,由于微生物繁殖引起的变质,或由于储存销售条件不善,食品内在品质发生劣变、色泽下降,为提高保存期,延长食用价值而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防腐剂是指能防止由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质期的添加剂。保鲜剂和防腐剂都属于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其他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食品相关产品有食品包装材料,使用到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作了规定。如果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条规定的主体,既包括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也包括专门运输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其他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