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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92条  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学习要点:

    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内容)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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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一、对于因为药品的质量方面的问题,而给药品的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样,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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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为药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 

    ⑴瑕疵担保责任。 对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此给药品使用者造成的损失。 

    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谓的产品责任。 对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如果该产品造成了药品使用者的人身或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药品价格的管理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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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