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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人 条文内容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人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检验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防止食品污染,减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挥了积极作用。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食品检验对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条通过对检验人提出要求,来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条对检验人的具体要求主要分为两部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首先是附于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根据本条规定,食品检验必须由检验人进行,食品检验人由食品检验机构制定,检验人进行食品检验时应当独立进行。本款赋予了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以防止食品检验机构不独立所带来的影响。这种“独立”,就是要求检验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扰检验人依法进行的检验活动,目的是防止检验人在检验过程中受他人干预,以确保食品检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检验权也是实行检验人责任制的基础,有了独立检验权才能明确责任承担。 其次是对检验人的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