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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六条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条文内容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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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1.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行备案管理

      201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该规定要求进口商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

      备案与注册时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备案时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注册则是一种事前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就是说,不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境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我国出口食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或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监委按照工作程序对注册申请和评审报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注册有效期为4年,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予以公告:①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②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③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④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⑤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⑥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须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是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予以公开,使广大的消费者和国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了解这些信息。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还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备案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进口商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