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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条文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1)关于公布的主体。新法明确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关于公布的内容。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关于公布的方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2.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的处理 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就是指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食品安全标准免费公开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部门服务意识的需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