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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条文内容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1.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提出异议,经证实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问题的,可拒绝验收进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进货,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责任则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进货检查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检查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能随意捏造、篡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日后查询。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可以发挥总部的技术优势,避免食品经营企业各自为政、分别查验造成的繁琐、不一致。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主要面向的是零售经营企业,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个人,其销售食品量大,涉及范围广、散,所以必须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日后查询。 案例导读 【案例】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受到行政处罚 2014年7月22日,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余某经营的余氏副食商店进行检查,发现余某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食品进货台账销售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余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改正上述行为。201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余某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并未改正,依旧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者职责的要求和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余某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2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其作出处罚。 【结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