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库目录
  • 2015版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配图--审核+
      • 图解《食品安全法》案例版+
        • 公共营养师基础知识+
          • 公共营养师4级+
            •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 微信公众号文件资源库+
                • 法律法规+
                  • 监管能力提升+
                    • 从业人员培训+
                      • 消费者科普+
                        • 新修食品安全法试题库+
                          • 药品管理法+
                            • 二维码+
                              • 中药鉴定+
                                • 药品管理法试题库+
                                  • 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 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平台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 开始练习
  • 第66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条文内容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条文主旨

      关于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图片39.png

    立法背景

      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后,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等环节通常需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在使用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使用,以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条文释义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保鲜剂是指用于防止食品在储存、流通过程中,由于微生物繁殖引起的变质,或由于储存销售条件不善,食品内在品质发生劣变、色泽下降,为提高保存期,延长食用价值而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防腐剂是指能防止由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质期的添加剂。保鲜剂和防腐剂都属于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其他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这些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40.png

      2.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食品相关产品有食品包装材料,使用到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作了规定。如果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41.png 

      3.本条规定的主体,既包括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也包括专门运输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等其他主体,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案例导读

    【案例】2013年4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在XX农贸市场随机抽取了50份样品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25日,检测结果显示“农民刘某销售的菠菜含有甲醛”。经了解,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被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国家食药总局严禁经营者将甲醛作食用农产品防腐剂使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可知,销售中的菠菜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6条的规定,在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菠菜的防腐剂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甲醛菠菜,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                                   

    图片42.png

    【案例分析】刘某在用于销售的菠菜中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防腐剂甲醛,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6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对刘某进行处罚。

    【结论】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纳入监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