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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2条  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条文内容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条文主旨

      关于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条文释义

      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指为引起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的警惕或者注意,避免食品本身损坏或者危机人身、财产安全,而标示的图形标志或者文字说明。    

      产品质量法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按规定标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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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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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婴幼儿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该类食品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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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规定,该类酒应当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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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否则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导读

    【案例】2014年9月17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张女士的举报,称她在自家小区超市李某处购买了一箱XX酸奶,饮用时发现标签上标有“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的字样,张女士说,自己已经怀孕7个月了,经李某推荐,于是就购买了XX酸奶。食药监局了解到,芦荟这种具有天然保健功能的古老植物,其实是可供食用的品种,目前来看,就是一种名为库拉索的芦荟,但是其每日食用量不能超过30克。如果大量盲目食用、使用芦荟,会出现过敏反应,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孕、经期妇女,体质虚弱者,痔疮出血、鼻出血患者,都不可服用芦荟。遂对李某展开调查,李某供述自己是因为XX酸奶价格更高,为了获利更多,所以向张女士推荐的,自己虽然知道该酸奶含有芦荟,却未注意“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的警示语。食药监局认为,李某作为副食店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注意标签上的警示语和注意事项,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鉴于张女士在食用前发现了标签上的警示语,未造成身体伤害,遂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决定。

    【案例分析】李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注意食品标签上的警示语,向消费者推荐不利其身体健康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食药监局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7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结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标签上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