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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1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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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释义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本类违法行为主要对应的是本法第62条规定。

    2)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本类违法行为对应新法第6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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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本条规定的第1类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是指吊销许可证的执法主体是准予许可的部门。如吊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执法主体应当是工业或信息化部门。

      有本条规定的第二类违法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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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本条规定的第三类违法行为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该履行其承诺。

    案例导读

    【案例】网购到不合法食品,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90后小潘喜欢通过网络购买喜欢的食物,近日,小潘通过“XX美食网”平台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坚果,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许多坚果已经过期,有的甚至已经发霉,小潘随即根据网页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卖家,却发现根本联系不上,而且经查证发现网页上传的厂址、姓名、联系方式均是虚假的,小潘觉得自己花500元买回来一堆不能吃的食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遂向“XX美食网”要求十倍货款赔偿,“XX美食网”则认为自己只是第三方平台,卖家和买家的买卖跟自己无关,拒绝赔偿。小潘不服,将“XX美食网”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美食网”作为第三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因“XX美食网”的未履行其该履行的义务,导致小潘不能找到入网食品经营者索要赔偿。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 “XX美食网”退回小潘500元,并赔偿其5000元,同时处10万元的罚款的决定。

    【分析】“XX美食网”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2款的规定,它需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和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对其作出处罚。

    【结论】新《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