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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民族中学学生食物中毒案供货夫妻获刑 2014年6月17日、18日,湖北省咸丰县民族中学176名学生因食用学校订购的面包发生集体中毒事故,其中62名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及地生会考,直接经济损失达64.96万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族中学5名责任人先后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2月1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面包的周某、张某夫妻作出判决。 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某、张某夫妻,系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2009年以来,二人在咸丰县城租房无证开设面包加工厂,2014年2月份开始与咸丰县民族中学签订食品采购合同,向该校提供所生产的面包。2014年6月17日至18日,该校部分学生食用二人生产销售的“毛毛虫”面包、“椰蓉”面包后,发生了集体中毒事故,经咸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毛毛虫”面包和“椰蓉”面包均含有都柏林沙门菌。 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中国法院网讯|刑庭 胡伟 尹寿远) 注:根据2015年《食品安全法》,此案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