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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心父子竟用死猪肉制作食品获刑又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但黄某父子二人为牟取私利,竟以死猪肉为原料进行食品的加工生产,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实在可恶。日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分别在平顶山市某地以收购的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检疫的猪肉为原料,从事生产肘花的活动,并多次从叶县城关乡某村村民袁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病死猪肉用于生产肘花,被告人黄某生产的肘花销售金额经查证共计7150元。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再次从袁某手中购买病死猪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销售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险,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郑艳申 闫平)

    注:根据2015年《食品安全法》,此案违反了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