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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16-03-1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所有餐饮餐饮服务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试用工、实习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管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七)建立每日晨检制度。主管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八)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十)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