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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016-03-11
面点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需进行热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七)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八)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